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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在诉讼中的效力 借款的履行

此文章帮助了182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徐补良为与被告姚利军、曹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补良起诉称:2011年11月22日,被告姚利军向原告借款6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屡次推脱,至今不肯偿还。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姚利军与被告曹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6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庭审中变更为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姚利军、曹群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徐补良与姚利军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后,被告姚利军、曹群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承担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归还,理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姚利军、曹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利军、曹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补良借款6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65000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1月25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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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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