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姚丽英为与被告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丽英起诉称,2009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400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钱林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钱林立即返还借款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钱林辩称:这4000元不是借款,而是补偿款,由于当时没有现金,就写了一份欠条给原告,原告承诺不会拿借条向法院起诉。另外,上述款子已支付原告。
在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所需证明的事实:
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款4000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但原告说不会拿借条向法院起诉。
被告提交的证据和所需证明的事实:
手机原、被告通话录音,证实被告已还钱。
原告质证认为,手机通话录音无法听清,原告予以否认。
法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由于手机通话录音无法听清,且原告否认,故法院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钱林于2009年11月28日向原告姚丽英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4000元,未约定返还日期。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未返还。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钱林向原告借款后及时返还,显属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借条上的借款实为补偿款且原告承诺不会诉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该款已偿还的主张,本院也不予支持,理由为被告在借款时出具借条但还款时未要求原告归还借条或要求原告出具收条,与常理不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姚丽英借款4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