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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 借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此文章帮助了324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杨金梅为与被告顾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被告以做生意需要于2011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35500元,约定于2011年9月25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按约归还借款。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进行了举证。原告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以生意需要于2011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35500元,约定于2011年9月25日归还的事实。

被告在本案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因其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上述证据,经审核,真实合法,法院予以确认,认定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用。

基于以上对证据的认定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2011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5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1年9月25日归还,但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至今未能归还,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金梅借款3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8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1088元,由被告顾林华负担。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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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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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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