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杨金梅为与被告顾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被告以做生意需要于2011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35500元,约定于2011年9月25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能及时按约归还借款。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进行了举证。原告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以生意需要于2011年8月28日向原告借款35500元,约定于2011年9月25日归还的事实。
被告在本案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因其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上述证据,经审核,真实合法,法院予以确认,认定为本案证据予以采用。
基于以上对证据的认定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查明法律事实如下:2011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5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1年9月25日归还,但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至今未能归还,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顾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金梅借款3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8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合计1088元,由被告顾林华负担。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