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翟激杨为与被告张黎斌、季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翟激杨起诉称:原告与二被告于2010年4月22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张黎斌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日期为2010年4月22日至2010年5月21日,并约定违约责任在内的双方权利义务,被告季云中对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后原告按约将50000元借款支付给被告张黎斌。但被告张黎斌没有按约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均不履行归还义务,酿成本案。因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张黎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被告张黎斌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被告季云中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张黎斌、季云中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履行了义务后,被告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承担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理应承担逾期利息。原告主动要求降低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季云中作为担保人,应对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张黎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翟激杨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从2010年5月22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被告季云中对被告张黎斌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