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张明军为与被告朱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军起诉称,2011年10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朱树平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树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被告朱树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3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返还,显属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树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明军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