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的范围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所谓的“民间”主要是与金融机构等所谓的“官方”借贷行为相区别的,其主体范围仅限自然人和自然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
因此,我们可以将借贷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自然人之间;2、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3、企业之间。
上述三类借贷行为并不都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关于企业之间因互相拆借资金而产生纠纷,法院通常的处理意见如下:首先,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认定协议为无效合同,法院会判令借款方返还合同的本金。其次,对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做出如下处理意见:1、在借款期限内,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民间借贷应注意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在主体上有限制,如企业之间不得拆借资金
(二)民间借贷的标的只是金钱,即货币,而不涉及其他行为和财物。货币应包括:人民币、外币、台币、港币、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三)民间借贷的借款用途、期限、数额、还款方式相对自由
(四)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五)要特别注意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
(六)一般认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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