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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法律效果 借贷纠纷的举证

此文章帮助了165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曹利军为与被告钱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利军起诉称:2009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2012年5月9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时至2012年5月9日被告还欠原告18000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8000元。

被告钱余未作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进行了举证:

1、借条1份,证明被告钱余于2009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18000元的事实。

2、欠条1份,证明2012年5月9日经被告确认尚欠原告18000元的事实。

经审核,法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两份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权利,故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13日,被告钱余向原告曹利军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2012年5月9日,被告钱余出具欠条1份,确认尚欠原告18000元。此后,被告未归还上述欠款。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钱余向原告曹利军借款,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在原告主张权利后,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利军借款18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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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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