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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证据效力 借贷诉讼中的举证

此文章帮助了266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陈雷为与被告唐紫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雷起诉称,自2011年8月起,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至最后一次借款日止,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59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2年6月2日前归还,但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唐紫恩立即归还借款59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本金590000元计算,从2012年6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紫恩未作答辩。

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庭审中出具借条一份及相应的借款协议三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90000元。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规定,且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9日被告唐紫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向原告借款590000元,承诺于2012年6月2日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紫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雷借款59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9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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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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