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民间借贷问题,拔打免费民间借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  民贷案例  >  借款的追讨 借贷诉讼的缺席判决

借款的追讨 借贷诉讼的缺席判决

此文章帮助了245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戈永明为与被告黄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戈永明起诉称:2010年8月26日、10月23日,被告黄建华以自己资金紧张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戈永明借款共计58500元,口头承诺只是周转几日,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建华未作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戈永明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欠条2份,证明被告黄建华于2010年8月26日、10月23日先后向原告戈永明借款56500元、2000元,并出具借条2份。

经审核,原告戈永明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符合证据的规范要求。被告黄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戈永明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对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6日、10月23日,被告黄建华以资金紧张为由,分二次向原告戈永明借款58500元。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戈永明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黄建华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虽对还款期限没有书面约定,但原告戈永明可以催告被告黄建华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戈永明请求被告黄建华返还欠款58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黄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戈永明借款585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遇相关情形,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挽回财产损失。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

专业律师提示您,证据是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障,它形成与协商、签约、付款、 收息、跟进沟通、催款、争议谈判、诉讼等全流程,有利的证据必将让债权人实现权利事半功倍。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民间借贷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民贷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服务。

民贷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民间借贷案例,民间借贷经典案例,民间借贷类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民间借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