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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履行 借款诉讼中请求变更

此文章帮助了203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毛君为与被告金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毛君起诉称,从2009年2月14日起至2010年7月15日止,被告金刚华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计100000元。但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为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96000元。

被告金刚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金刚华自2009年2月14日起至2010年7月15日向原告毛君出具9份借条,分别借款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合计借款金额100000元。未约定返还日期。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的母亲代为归还借款4000元,尚欠96000元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96000元至今未还,显属欠理。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9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刚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毛君借款9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100元(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阅读上文可知,债务人应当及时按约履行借款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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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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