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欧新新诉被告黄炳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欧新新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熟人关系。2012年11月6日,被告因家庭资金周转困难之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口头答应两个月内还款。被告出具借条交给原告执存。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还款,侵害了原告财产权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
被告黄炳胜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是当时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实际只给被告9000元,且被告已经偿还原告五个月的利息5000元了。被告愿意偿还原告10000元,但要分期偿还,每年500元,二十年还清。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其借款9000元。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欧新新在到被告黄炳胜所在的村子卖水果时与被告认识。2012年11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执存。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追偿,被告均未偿还。2014年3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对向原告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借款关系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数额多少及是否偿还利息5000元的问题。原告主张借款金额10000元,提供有《借条》予以证实。被告主张仅借款9000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主张只借款9000元的意见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已偿还5000元利息,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炳胜偿还原告欧新新借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炳胜负担。
阅读上文可知,债务人应当及时按约履行借款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