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姚冬明为与被告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冬明起诉称:被告王永杰于2009年7月27日向原告借款现金19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09年8月31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不肯归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9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永杰未作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姚冬明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借条1份,证明被告王永杰于2009年7月27日向原告姚冬明借款19000元,并约定于2009年8月31日归还。
经审核,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证据要件。被告王永杰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7日,被告王永杰向原告姚冬明借款19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09年8月3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姚冬明多次催讨无果。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姚冬明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王永杰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故原告姚冬明请求被告王永杰返还欠款1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王永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冬明借款19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债务人应当及时按约履行借款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