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张伟为与被告时明根、被告冯珍英、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伟起诉称:2011年4月2日,被告时明根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34800元,并当场出具借据1份,约定于2011年5月1日归还,并由程松作担保。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时明根与被告冯珍英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11月30日离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48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600元。
被告时明根、冯珍英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日,被告时明根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34800元,约定于2011年5月1日归还,并当场出具借据1份。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另查明,被告冯珍英与被告时明根于199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30日离婚。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时明根在向原告张伟取得借款后,负有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时明根逾期未还,显属违约。本案原告张伟起诉标的系被告时明根、冯珍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二被告在举证及答辩期限内未作任何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归还欠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6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时明根、冯珍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伟借款348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6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债务人应当及时按约履行借款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