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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处理 欠款催收有法律效力吗

此文章帮助了353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张作栋与被告杨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作栋的委托代理人高国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工程需要于2012年11月至2014年6月多次向我借款计6935000元,经我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935000元。

被告未提出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1月9日、2012年12月2日、2012年12月24日、2013年7月21日、2013年12月11日、2014年1月26日、2014年3月20日、2014年4月4日、2014年5月20日、2014年6月22日10次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65000元、1400000元、310000元、60000元、1200000元、1200000元、2000000元,累计借款6935000元。被告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除2014年4月4日、2014年5月20日约定还款期限外,其余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对以上借款未予偿还。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935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作栋借款人民币69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借款合同,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时,如债务人未按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债权人对有权对欠款进行催收,以此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

证据是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障,它形成与协商签约、付款收息、跟进沟通、催款谈判、诉讼等全流程、各个细节,如果能做到主动取证、及时取证,必将让债权人实现权利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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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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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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