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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拖欠物业务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09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丰泽物业公司与被告胡天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庚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泽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华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天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泽物业公司诉称:2010年9月1日,澳林山庄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丰泽物业公司为澳林山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按照《“澳林山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履行义务,但被告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就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共欠32个月物业费。原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在2013年8月1日申请澳林山庄业主委员会督促被告交纳,2014年8月份下律师函催交,但被告还是未交纳。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1659.6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胡天星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丰泽物业公司与澳林山庄业主委员会于2010年9月1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守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系以澳林山庄业主委员会名义签订的,对澳林山庄住宅小区的每一位业主包括胡天星在内均具有约束力。丰泽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胡天星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被告胡天星未能按时交纳物业费,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胡天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郴州丰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659.68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天星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守执行。当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时,业主也应积极履行交费义务。如果业主故意拖欠物业费,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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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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