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领延迟的法律后果
(一)在受领迟延期间,债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债务人仅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责任。如毁损灭失的原因为不可抗力、事变或债务人的轻过失,债务人不负责任。
(二)债务人对金钱之债无须支付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的利息。
(三)在标的物有孳息时,债务人只须就自己已取得者向债权人返还,未收取或其减少、灭失时,债务人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四)债务人得请求债权人补偿其履行或保管标的物的费用。
(五)债务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存债的标的物,消灭自己的履行义务。另外,如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权人有受领义务的,债务人还有权请求债权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二、受领迟延的消灭有哪些
(一)债权因清偿等原因已消灭;
(二)债权人于迟延后又表示受领;
(三)双方当事人合意延期受领。
三、什么是债的免除
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这就是所谓的债的消灭中的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免除,债的关系即行消灭。各国民法均承认免除为债的消灭原因。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各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免除的意思表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免除。免除可以由债权人的代理人为之,也可以附条件或期限。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他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而,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免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一经作出免除债务人债务之意思表示,无须考虑债务人之意志,即发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某种原因合为一人,即双方当事人合为一方,从而导致债的消灭。债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债的双方归于一人,债之存在即失去意义,故债自然消灭。《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以上就是受领延迟的法律后果,受领迟延消灭的原因有哪些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