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受领延迟
受领延迟,亦称“债权人迟延”。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
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是其权利还是义务,曾有争议。法国民法及学说认为受领系债权人的义务。现在的通说认为受领是债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例外地,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形有义务受领者,在这些情形受领即为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的受领既为权利,依法理,权利可以抛弃,因而债权人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并无违法性,受领迟延也就无责任可言。但在某些债务中,仅有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尚不能达到债的目的,还需要有债权人的协助行为。如因债权人不实行协助行为,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又不能消灭,显然对债务人不利。因此,法律特设债权人受领迟延制度,以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二、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有受领义务或者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原则上,法律不规定债权人的受领义务,但也有例外。其他国家的民法仅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受人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定作人有受领定作物的义务。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的需方、发包方和定作方,有受领货物、工程和定作物的义务,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提货、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验收工程、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除法律规定者外,当事人约定债权人有受领义务的,从其约定。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协助的情形也较常见,例如在往取债务,债权人须到债务人的所在地受领履行;运送货物,债权人应准备卸货场地;在选择债务,有选择权的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前应为选择等。凡债权人有受领义务或者债务履行须债权人的协助,而债权人不予受领或不予协助时,即可构成受领迟延。
(二)须债务人已提出给付。提出给付指已使债权人处于可以受领的状态。债务人不提出给付(履行),债权人无法受领,当然构不成受领迟延。相反,则可能构成债务人的履行迟延。给付的提出有两种情形,为现实的提出,指债务人已作好履行的一切准备,债权人即刻便可以受领,例如债务人已将标的物送到债权人处,待其受领;由债务人发货的,该货物已交于承运人等。另一为言词的提出,指在债权人已预先表示拒绝受领或债务履行需要债权人的行为时,债务人已作好履行准备,通知债权人受领债务,例如在往取债务,债务人通知债权人前往领取标的物;在选择之债,债务人通知债权人选择等。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履行的一切要求。如履行的提出不符合债的要求,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而不发生受领迟延。
(三)须债权人不为受领。其包括两种情形:一为拒绝受领,即债权人明确表示不为受领,或者债权人应为协助而拒绝协助;二为不能受领,例如债务人按时送交标的物,而债权人外出旅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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