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损益相抵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它属于赔偿责任的范围确定问题,而不是两个债权的相互抵销,因此不适用债的抵销规则,而有自己独特的规则。它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法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法理依据在于,赔偿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受害人不得因损害而较损害事故发生前更为优越。
损益相抵的要件应包括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损害事实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点,前两者系前提,而因果关系则为关键。
在我国合同法上,使用损益相抵规则也要求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一种观点认为,“条件”的某些因素带来的利益不应从损失中扣除。当然,对“条件”的解释不宜过宽,以避免不合理地缩小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例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出售有价证券,因逾期抛售而使委托人遭受了交易所赠费用的损失,但该有价证券的价格在后来出手时上涨,使委托人获得利益。该利益与逾期抛售之间就有因果关系。
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分为抽象的计算与具体的计算。前者的特点在于抛开一切有关请求权人个人具体事情的考虑,因特别情事造成的利益同样不予考虑。如此,有人认为运用抽象的方法计算损害赔偿时,不适用损益相抵。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损益相抵既为损害赔偿上的课题,在以抽象的方法计算损害赔偿时仍有其适用的余地,只不过是要受有特别的限制:一则以利益因普通因素构成为必要,再则须与法规意旨相符合。如果利益系因特别因素构成,或者其扣减与法规意旨有违,则不应构成损益相抵。
二、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一)约定赔偿与法定赔偿
1、约定赔偿。约定赔偿又称赔偿额的预定,它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指当事人在约定赔偿合同中预定一个损失赔偿数额或者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则按约定进行赔偿。约定赔偿简便易行,可以减少赔偿损失计算的繁杂。
约定赔偿是一种附条件的从合同。违约损害发生,条件成就,则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违约损害未发生,条件不成就,约定赔偿合同不生效,无所谓赔偿。
约定赔偿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有差异,亦应按约定赔偿办理。倘若约定赔偿额较实际损失额过高或者过低显失公平的,赔偿人可以请求减少,受赔偿人可以请求增加赔偿额。
2、法定赔偿。法定赔偿指法律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赔偿损害的计算方法。
法定赔偿的宗旨多是为了保护受侵害的弱者。特别是在消费领域,为防止经营者势大欺人,压低赔偿数额,而由法律直接规定赔偿额或者计算方法。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增加赔偿即是法定赔偿。
(二)赔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赔偿损失又有赔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之分。赔偿损失多是赔偿性的,造成多少损失赔偿多少损失。惩罚性赔偿损失是对当事人实施欺诈等违约行为的惩治。惩罚性赔偿损失可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增加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这是中国法律为惩治假冒商品等欺诈行为做的特别规定。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
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购买的羊绒因质量不合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利息。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利息。
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金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他财产替代赔偿。
以上就是什么是损益相抵,损害赔偿的方式有哪些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