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李前顺诉被告周玉明、邵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学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前顺,被告周玉明、邵小红及委托代理人高开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前顺诉称,2014年12月16日被告周玉明因做生意向原告李前顺借款250000元,约定利息2分,并出具借条。因该款用于家庭投资,故邵小红应承担连带责任。现要求被告周玉明、邵小红连带偿还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被告周玉明、邵小红共同辩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但想与原告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周玉明向原告李前顺借款25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因未偿还该款因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周玉明欠原告李前顺借款250000元,约定了借款利息,应负担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同意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玉明、邵小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李前顺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周玉明、邵小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生活中非常普遍。但是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