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哪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从此条规定可知,合同部分无效,其无效可以及于合同整体,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是决定性的,以致影响合同整体的,导致合同整体无效。这主要是一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合同。在民间借款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四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
二、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三、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四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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