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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法院如何认定借贷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845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张先生从事民间高利放贷业务,刘先生夫妇陆续出借500万元给张先生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张先生处获取5%的利息。自借款时起,张先生先后向刘先生夫妇支付了利息共计150万元。之后,张先生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500万元借款本金。刘先生夫妇感到不对劲,意识到风险来临的刘先生夫妇将张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张先生归还借款5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夫妇明知张先生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借款被认定无效后,张先生虽应返还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对于张先生已支付的150万利息中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张先生应当继续偿还给刘先生夫妇。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借款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利息亦属无效。借款人应返还债权人借款本金,并赔偿借款人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损失数额以利息损失为限。债权人参与了犯罪过程或者明知犯罪行为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债权人具有过错;债权人在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疏忽,同样可以认定债权人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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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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