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民间借贷问题,拔打免费民间借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  债权管理  >  债权证据保存  >  出借人仅凭借条法院立案吗,仅凭借条能追回欠款吗

出借人仅凭借条法院立案吗,仅凭借条能追回欠款吗

此文章帮助了385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借款人杨某在2013年8月31日向苟某借得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借条上载明: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借款人须按期一次性偿还所借款项,如借款人逾期未还请所借款项,出借人有权凭此据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口说无凭,特立此凭。借条上有双方真实的签字及所按手印。过了借款期限,杨某却否认借款,苟某将杨某诉到法院,同时为防止被告杨某转移财产,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法院对杨某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法院观点

审理后认为,案件涉及600万元人民币,金额巨大。根据交易习惯,如此大额的借款一般不会采取现金支付方式。被告杨某坚决否认借款的事实,而苟某无法提供当时支付该笔借款的证据,法院最后无法认定借款的事实。

律师说法

1、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辩足以动摇“借条”在一般情况下反映借款关系之基础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款金额大小、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2、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

律师的作用绝不仅限于打官司,好的律师完全可以协助当事人在贷前做好风险防控、在争议中开展协商调解,帮助当事人通过多种途径解决纷争。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民间借贷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有关债权证据保存、证据保存期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民间借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