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所负债务配偶是否担责任
基本案情:惠阳区三和街道办事处村民杨某某咨询“法制副主任”:我系杨某侄子,林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现已通过诉讼离婚。在林某与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杨某某借款20万元。该20万元借款杨某某均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杨某,且杨某向杨某某分别出具15万元借条、5万元借条予以确认,但上述借条均只有杨某一人签名,且所有借款,双方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此后,杨某某多次向杨某、林某催还未果,遂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杨某、林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问:杨某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杨某某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该借款发生在林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林某对该笔借款依法应当承担偿还义务。理由如下:
杨某与杨某某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杨某向杨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规定,杨某某可要求杨某随时归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规定,结合本案,20万元的借款杨某某有转账凭证,又有杨某出具的借条相互印证,且无证据证明该20万元借款属于杨某的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该20万元借款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由杨某和林某共同偿还。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某和周某某要结婚,王某某选中了一套房子并向有钱的老乡借了20万元来付房子的首付和购置结婚用品。婚后他们用自己的工资来还这些贷款和借款。在2002年10月,他们有了一对双胞胎。但是孩子出生以后就发现孩子们有先天的心脏病,在两个孩子三个月后,两个孩子都得了肺炎,某某为了给孩子治病,向单位借了三万元。王某某因为姐姐孩子考上了英国的大学,就向朋友借款三万赠与姐姐的孩子。
王某某和周某某的感情也因为家务事的增多产生了裂痕。后王某某就经常不回家,于是在2004年4月的时候,周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最后,法院判决结果是,支持离婚,孩子一人一个,房子给女方,让女方把房子已经付了贷款的一半钱给男方。
共同的债务只认定了婚前没有还的五万块钱和婚后女方借的三万块钱。
夫妻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称为个人债务。个人债务的范围:婚前一方债务是个人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责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根据遗嘱所得的财产伴随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因不合理的开支所形成的债务;其他应该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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