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合同违约金数额?
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
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
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
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
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
7、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什么是合同法中的违约金责任?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我国现行合同法只规定了约定违约金,而未规定法定违约金。违约金责任作为违约责任中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为:
(1)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合同无效、不成立、被撤销,则不存在违约金责任问题。
(2)存在违约行为。一般而言,各种违约形态都可导致违约金的支付,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仅就某种具体的特定违约行为规定违约金的,只有发生该特定行为才导致违约金的支付。
(3)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因为,违约金的性质具有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因此,违约金的支付应以造成对方的损失为要件。
(4)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约金责任是否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在学理上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责任以无过错为原则,以过错为补充,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实行过错责任的合同中才实行过错责任,法律未规定的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如果违约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而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违约金与损失之间的关系,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违约金条款应注意以下几点:违约金条款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的,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另一方违约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支付赔偿金;既可以就整个合同约定违约金,还可以就合同履行中的特定事项约定违约金,如迟延履行违约金等;违约金条款具有补偿性质,因此,所约定的违约金应当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若过分高于或低于所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降低或增加;违约金是否与造成的损失相当,应由当事人对其损失进行举证;是否减少或增加违约金应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而不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职权进行,换言之,此项权利乃属于私权,应通过当事人私法自治予以解决。
本案中,甲信息中心和乙文化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其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亦依法有效。乙文化公司未依约支付咨询服务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甲信息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达到所约定的20万元违约金数额范围,因此,乙文化公司主张减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上述就是关于如何确定合同违约金数额,什么是合同法中的违约金责任的相关问题,如果你有问题请拨打律师电话,我们会为您做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