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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如何应对债务纠纷 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此文章帮助了277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人如何应对债务纠纷

(一)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三)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二、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

我国《合同法》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和民间的借款的要求和规定是不一样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支付利息,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有利息,也可以无利息,全凭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金是贷款人应担供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产生的。

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果贷款人以地位和实力优势,迫使对方接爱这一不公平的条件,那么这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利息。

当前在农村的民间借款中,像年某这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人为数不少。这样的做法,意味着借款人得到了借款低于本金,却要支付与实际得到的钱款不符的较高的利息,这是变相地提高借款的利息,是一种高利贷行为,法律明文禁止这类事情的发生。

这就是关于债权人如何应对债务纠纷,借款利息能在本金中扣除吗的简单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

大量民间借贷实务经验告诉我们,债权人不应关注借款人的华丽外表或美美言辞,而应当关注借款人的真正财务实力、还款实力,维此才能确保出借本金的安全,否则将面临巨大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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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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