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未按约定用借款后果
借款人不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将借款使用在约定的借款用途上,实际上也就是没有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义务,是一种违约的行为。这其中给出借人带来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说明自己借钱是为了做服装生意。那么出借人根据借款人平时的经济状况,信誉度,以及借款人所要从事的经济活动会估计出自己所借出的欠款收回的可靠性。这样才能有信心将欠款借出。然后借款人借到前后却做起了黄金生意。这种生意中的风险会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令出借人的回收欠款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就带来了不安全的风险因素。
根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是由于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贷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用到急需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地方去,同时也保证收回贷款的安全性。
二、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同怎么办
法律未对借款人必须是实际用款人作出相关规定。
(一)如非本人借款,信息被他人冒用,建议报警维权;
(二)如未本人借款,后给予他人使用,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借款人提供资料,协助实际用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借款使用,借款人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如有合同或协议约定,可参照双方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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