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关系真实性怎样认定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
二、借贷合同应写明什么内容
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贷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贷人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贷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确定借贷的种类。比如,根据借贷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贷和短期借贷;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贷、农业借贷等。
2、币种。主要是指借贷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3、用途。主要是指借贷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贷应当专款专用,以保证借贷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
4、数额。是指借贷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贷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贷时,每一次支付借贷的金额。
5、利率。是指借贷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贷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贷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贷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贷期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公民之间借贷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贷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贷给贷款人。
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贷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贷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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