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申请人的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年满18岁的本市中小企业业主(股东)个人、个体商户或其他特定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且具备以下条件:
三、企业申请本公司担保服务的,除如实填写《担保申请表》外,还要提供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除提供反担保人(企业)外,还要提供固定资产抵押、业务托管、应收帐款代收、客户资料质押等方式。
二、贷款人的合同义务有哪些
一、依约提供担保。
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二、如实申报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三、容忍义务。
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四、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五、按期支付利息。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六、按期返还借款。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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