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2日,张某将余某诉至法院,诉称余某因家庭急需用款于2012年8月21日向其借款24000元,约定于2012年9月21日归还,双方约定到期不还余某需支付每月百分之三的借款利息至借款清偿并约定借款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作为违约金。借款到期后余某未归还借款,张某诉请要求余某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自2012年9月22日起按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并按借款协议约定偿付违约金3600元,诉讼费用亦由余某承担。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双方签订并由余某签名捺印的“民间借款协议”原件,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余某对借款协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辩称该借款系2012年7月其与张某在赌场赌博时所借的赌债,且实际借款金额为15000元,借款后已分次向张某归还借款9000元,2012年8月21日张某纠集他人胁迫其在张某事先写好的借款协议上签字,张某的行为是放高利贷的敲诈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余某辩称因该借款协议是张某写好条款后胁迫其签字的,故其对协议书的内容不清楚,不知晓对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
法院观点
庭审中余某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其辩解予以证明,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余某的证言仅能证实原告曾到被告家中追讨借款,但对双方借贷关系的产生时间、原因及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协议等事实均不知情。法院未采纳余某的辩解,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诉法设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所以如果主张所谓的“借款”是赌债的,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在本案中,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