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借贷关系是非法的?
1、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国务院(1998)第 247号令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2、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二、民间借贷如何防范风险?
1、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
2、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担保人应承担偿还责任。
3、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借款利息法院予以支持。超过年利率24%至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不愿给付的,无法律强制执行效力。超过36%部分的利息无效。
4、远离非法集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5、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违背公序良俗,或借款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即使出具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
6、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7、以房抵债要慎重。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判决生效后,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8、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9、转贷牟利不受法律保护。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或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明知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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