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9月,被告人王某出资50万元注册了××酒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酒业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分支机构××大酒楼,于2005年10月中旬开始营业,被告人王某全权负责酒楼经营管理。同时,被告人王某通过自有住房抵押贷款和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200多万元用于酒楼经营。开业以来,酒楼营运正常。至2007年5月,被告人王某趁经营淡季,对酒楼进行局部装修,投入约50万元,再加上要归还公司成立之初的借款和利息,王某手头资金周转困难。为此,被告人王某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虚构了在多地投资矿产、投资连锁快餐、投资超市、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某等22人的借款,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某等人损失6258150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81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为了酒楼的经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取他人钱财,在犯罪起因和赃款去向上有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在量刑时酌情体现。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律师说法
借贷型诈骗是诈骗的一种,要满足下列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构成诈骗罪,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