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二、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条件
1.借款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包括:(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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