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
被告林某因饲养生猪所需在原告白某处赊购猪饲料,累计欠饲料款8723元,被告林某于2011年11月13日为原告白某出具书面欠据(被告林某以林某军名义在书面欠据上签名),约定按月利率15‰承担欠款利息,还款日期为2012年4月13日,刘某提供担保。经原告白某索要,被告林某对欠款本息未予偿还,原告白某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偿还。被告林某未答辩。
法院观点: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林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白某支付饲料款属违约行为,故应依法承担向原告白某给付饲料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白某饲料款8723元并承担欠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8723元,月利率15‰,计息期间: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付款完毕之日止)。
律师说法:借款人未答辩怎么办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借款人未答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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