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款利率约定过高
被告蔡某于1995年6月5日在原告杨某处借款20,000.00元整,约定月利3%,12月末还款。此款到期后,被告未付清。被告于2000年6月5日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人民币5,600.00元,月利3%。被告于2002年2月9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共计34,664.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从2002年以后按本金3,600.00元计算。
法院观点:月利率约定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已成立,双方约定月利率3%,现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过高,被告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该借款合同的月利率支持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某给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2,400.00元、利息14,413.33元(计算至2014年11月20日),本息合计16,813.33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律师说法:出借人主张高息法院是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了一个自然债务期间,也就是说在24%至36%这个期间的利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借款已经履行的,认为是自己的默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高于36%这个上限,既然已经履行,法律也予以认可。如果没有履行的,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不能写入判决书,没有强制力,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借款利率约定过高,出借人主张高息法院是否支持”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通过律师费、服务费、逾期还款违约金等形式掩盖超出法律规定限度的高额利息,这点比较隐蔽,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出现纠纷,最好求助于专业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