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一方借款逾期不还
2011年5月6日,被告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马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6日至2011年11月6日,按月付息壹万伍仟元整,到期还本”。在借条下方,被告宋某又书写”本笔借款延期至2014年6月30日归还。宋某2014.6.10”。2011年5月6日,原告马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宋某账户转账500000元。据原告在庭审中所述,该笔借款被告宋某按照月息3%支付过利息,但每期并不固定,共给付过利息450000元,现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具体情况及给付利息情况,至庭审之日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应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未支付的利息和之后的逾期利息原告不再主张,借款本金没有偿还过。被告宋某与被告梁某于2013年4月1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法院观点:婚姻期间一方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梁某与被告宋某在被告宋某向原告借款之时系夫妻关系,该笔款项应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梁某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梁某对上述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一方借款,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行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的,为了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借款人借款时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需要注意,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当视为主体适格,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如果经审理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认定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就应该判决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驳回债权人对未在借条上签字夫妻另一方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一方借款,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介绍,需要注意,债权人仅起诉在借条上签字夫妻一方的,法院应该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以申请追加未在借条上签字夫妻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如果债权人同意申请追加,应该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如果出现纠纷,不妨在第一时间寻求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