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逾期还款,且借条未约定利息
被告黄某于2011年1月21日向原告冼某借款4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被告立写《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催收,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已归还了16000元。
法院观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归还的16000元是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黄某应归还借款24000元给原告冼某;被告黄某应支付借款24000元的利息给原告冼某(从2015年5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律师说法:出借人能主张借款期间利息吗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借条未约定利息,出借人能主张借款期间利息吗”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如果出现纠纷,最好第一时间求助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