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逾期还款违约金过高
被告董某、李某于2014年1月11日向原告裴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被告李某作为共同用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并为原告出具了共同用款及还款承诺书,被告杜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并为原告出具了担保责任承诺书,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部分现金等形式将上述款项交付被告董某,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董某、李某偿还借款10万元、违约金33000元,被告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借款人可主张降低违约金至年利率的24%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每天按借款额的0.33%支付违约金的主张,经查,其数额已远远超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数额,本院其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董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裴某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11日起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被告杜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借款人能否主张降低违约金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到期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借款人到期不返还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知,如违约金约定过高,借款人可要求主张降低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过高,借款人能否主张降低违约金”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借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则不适用违约金责任,但是,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赔偿损失。如果出现纠纷,最好请专业律师第一时间介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