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款人拒不还款
被告甲公司以缺乏资金为由,于2013年10月12日向原告戴某借款2000000元,双方立下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向戴某借到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3%,付款方式转账,转入账号:指定转入陈某兴业银行xxx。担保人:陈某,自愿为借款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为二年。因本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各方约定由某某市人民法院管辖。特立此据!”被告甲公司在借款人栏上盖章确认,被告陈某在担保人栏上签名确认。同日,原告在兴业银行以网上转账方式付款2000000元转入被告陈某账号。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甲公司、陈某均未能还款,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甲公司返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被告陈某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未约定还款期限,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院认为,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戴某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甲公司追偿。
律师说法: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应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以上就是关于“借款人拒不还款,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怎么办”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亲朋之间、邻里之间、同事之间,也正是这种特殊的关系,使得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不拘手续的齐全与完善,容易导致纠纷。所以一旦出现纠纷,最好第一时间求助于专业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