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逾期还款被起诉
原告曹某与被告原告曹某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4年3月7日出具借款借据一张,约定借款的数额未60000元,约定2014年3月30日前归还,利息为银行利息四倍。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称,被告未偿还过任何款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810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4年3月31日开始计至起诉之日)。
法院判决:被告未出庭承担不利后果,应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了欠条证明被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出庭抗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被告应偿还原告6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刘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曹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自约定的还款日期的次日(即2014年3月31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
律师说法:借款人未出庭答辩有什么法律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逾期还款被起诉,借款人未出庭答辩有什么法律后果”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另一方无法为自己辩解,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现纠纷,最好请律师帮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