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借款被起诉
2012年2月28日,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某某签订《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孙某某发放保证担保借款人民币5万元。同日原告与孙中仁签订《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孙中仁为被告孙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贷款约期至2010年3月20日到期,借款利率国家基准年利率6.65﹪上浮90﹪。被告孙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没有履行偿还贷款义务,故诉到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息计算,自2012年2月28日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法律武器来维权
自然人向银行借款时,利率当然的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但是日常生活中的我们在向他人借款时的应该怎样规定利率才能符合法律规的要求并且最大限度的获取利益呢?根据我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普通百姓的我们,在借款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讨债时遇到债务人想尽方法逃避债务时,作为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有经验的民贷律师咨询,必要时还应该委托律师,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