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不偿还农村商业银行贷款
温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贷款1笔,贷款金额为3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5月13日。孙某某系温某某的妻子,以上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贷款到期后,经农村商业银行催要,温某某、孙某某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法院判决:温某某、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927.11元(利息暂计算到2016年7月21日止),2016年7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给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温某某、孙某某负担。
法院加大惩治力度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对此案判决是十分合理正确的,并且我们也能从此看出法院对向银行贷款后延期拒不偿还的执行力度之大。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借款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讨债时遇到债务人想尽方法逃避债务时,及时向有经验的民贷律师咨询,必要时还应该委托律师,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