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自然人借款拒不偿还
被告夏某某2015年6月16日向原告宋某某借款3万元周转,写下3万元欠款凭据,期间多次找被告夏某某讨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法院判决:被告夏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某某支付欠款3万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夏某某负担。
律师说法:不出庭照样判
在诉讼期间,被告夏某某经美溪区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因此,就算债务人在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仍然不愿意出庭,法院也是能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的。
作为自然人的我们,在借款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讨债时遇到债务人想尽方法逃避债务时,作为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有经验的民贷律师咨询,必要时还应该委托律师,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