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口头约定利息产生纠纷
原告胡某、被告陈某系朋友,被告因资金周转在2010年4月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2010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了利息。2010年9月11日,被告给付了12万元5个月的利息1.1万元,并在借条上分别备注:“铁路工程流动资金,利息已付一万一千元整”;“利息付至2010年9月14日至”。后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某立即归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2.2%的标准支付)。
法院判决:口头约定利息有效,借款人应还款付息
经审理确认,陈某在借款后仅归还5个月利息,胡某多次向陈某主张还款,陈某未予归还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陈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原告胡某12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2%的标准给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时止)。
律师说法:如何确定合法的借款利息
1、利率二线三区: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
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以上就是关于“口头约定利息产生纠纷,如何确定合法的借款利息”的案例介绍,俗话说,口说无凭,一张嘴说不出两个道理,所以对利息有约定最好书面形式确认,并且约定在合法范围内。如果出现纠纷,最好请律师帮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