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一方的借款谁来还
陈某某、韩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被告陈某某、韩某某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现二被告至今未给付欠款本金,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给付欠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杨某某欠款10万元及自2016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2%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1020.00元,诉讼费用60元,由二被告负担。
律师说法:法院如何认定借款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由于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的款,所以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判决合法合理,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