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方借款夫妻双方成被告
2014年6月28日,被告高某向原告林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因经济紧张特向林某同志有利息借款,借现金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人:高某。时间:2014年6月28日”。同年7月30日,被告高某再次向原告林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因经济紧张特向林某同志有利息借款,借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高某。时间:2014年7月30日”。后因被告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林某即于2015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高某、郑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借款方限期偿还借款,夫妻另一方无需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又未能提供二被告的结婚证或登记结婚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郑某共同偿还本案借款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林某对被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原告应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如果需要夫妻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原告需要证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要提供二者的结婚证或登记结婚的相关证据,否则法院是不予认定的。
以上是关于“一方借款夫妻双方成被告,原告应承担什么举证责任”的介绍。还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如何举证,哪些是有效证据,最好请专业律师介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