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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被告还息,民间借贷利息法律如何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178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贷款被告还息

2014年10月27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币50000000元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0天(自2014年11月7日至2014年12月7日)。贷款期间利息按年息10%计算,如有逾期则按年息20%支付利息。协议还约定双方产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协议签订后,原告郑某于2014年11月7日、11月10日、11月1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李某账户汇款人民币16000000元、17000000元、17000000元,履行了全部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未按约定向原告郑某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为此,原告郑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利息1682191.78元(计算至2015年2月10日,此后利随本清);

法院判决:李某偿还郑某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11月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分三次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返还任何本息。被告李某主张双方经口头约定该款已由借款转为原告对被告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款,不应归还。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期限归还借款,应依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郑某借款本金50000000.00元;并承担16000000.00元借款自2014年11月7日至12月7日、17000000.00元借款自2014年11月10日至12月7日、17000000元借款自2014年11月11日至12月7日年利息10%的利息;50000000.00元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年利息20%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利息法律如何规定?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第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以上是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做出的一些明确规定,实践中采取相应的对策,在遇到一些利息纠纷时,可以参照这些规定。    其实,民间借贷利息都不算低,因为毕竟多数民间借贷都是不需要抵押的。据说有的地方甚至年利息高达180%,一般的线下的民间借贷,多数月息在2%-3%左右。而像“你我贷”和拍拍类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年息基本上在20%左右浮动,具体要看投资人,如果是特别急用钱的筹款人的话,有些时候会发出一些年息百分之24的标的;不是太急用钱的,则往往年息都在百分之15左右。民间借贷水较深,在此建议借款人谨慎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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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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