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借款用于公司周转逾期未偿还
2008年2月18日被告李×向原告顾××借款8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
经法院认定,被告辩称原告家里价值5300元的物品由被告购买,货款原告还没有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借款8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5月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逾期未偿还出借人如何起诉
1、如果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市区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2、在起诉时,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债务方签收的送货单、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前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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