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方借款起诉夫妻双方
2014年7月1日,被告杨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杨某于2015年9月13日偿还10000元,原告对于其他款项索要无着,于2015年10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10500元,共计605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
经审理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还款责任,未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已归还的10000元应予冲除)。
律师说法: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况,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采取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非举债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两种例外的抗辩事由。因此,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2)《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以上是关于“一方借款起诉夫妻双方,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介绍。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所以,有问题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介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