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告逾期未偿还借款
2009年11月4日,被告陈乙因经营所需向原告陈甲借款10万元,由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月利率1%、还款时间为2009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后此款经原告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从200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应限期还款付息
经审理认定,双方对借款利息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陈甲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说法:法院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合法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以上是关于“借款月利率1%,法院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合法利息”的介绍。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有问题还是寻求专业律师介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