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引纠纷
被告黄某以经营网箱养鱼资金困难为由,于2013年11月2日向原告曾某借款25000元,定于2014年6月2日还清,并写下借据给原告收执。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偿,但被告一直拖欠未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利息8000元(按原告向信贷公司贷款的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支付本金和逾期还款利息
经审理确认,关于利息计付问题,由于原告和被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其向信贷公司贷款的利率计付利息8000元,而没有具体的比率和计算期限,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黄某偿还原告曾某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3日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律师说法:出借人主张利息法院支持吗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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